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5年度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微政办发〔2005〕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根据上级关于做好2005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定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初步形成了新时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体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创新、完善就业政策的同时,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积极安排高学历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就业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吸引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街道社区就业的优惠政策,使毕业生引得来、用得上、留得住。
(一)来我县就业的国家计划内毕业研究生,可先办理接收手续,再落实就业单位。已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编制部门下达专项编制。
(二)对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下同)毕业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部门和单位下达指令性就业计划,事业单位编制没有空额的,编制部门可随毕业生下达专项编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多于需求的,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对外地生源来我县就业的本科学历毕业生,除急需专业外不再下达指令性就业计划;对安排到企业就业的本科学历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同类毕业生在全额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缺额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予以补贴。
(三)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师范类毕业生主要面向教育系统就业,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和学校的编制情况申报用人计划,人事、编制部门根据中小学现有编制情况下达增人计划。除对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直接聘用外,其他学历毕业生,在计划指导下,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的师范类毕业生,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免收师范教育培训费。
三、严格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源共享。人才服务机构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严格执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并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有关情况。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利用招聘进行敲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凡举办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或行业(系统)组织招聘活动,必需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接受其监督。
四、加强毕业生多形式就业的保障服务工作
根据当前毕业生多形式就业的新形势,研究制定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保障服务措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接收毕业生工作,凡中小企业接收毕业生,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为优化职工队伍结构,满足企业不断发展的需求,县属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3%的比例,到人才市场选择毕业生。中小企业、民营企事业单位招聘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的审批条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五、扎实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培训工作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户口档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就业。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单位要建立“毕业生流动站”,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到“流动站”进行预备就业锻炼,提高其择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毕业生在“流动站”工作期间,所在单位要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2年后落实就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
要多形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到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为促进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