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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编办《关于做好2006年度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微编办[20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市编办《关于做好2006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济编办[2006]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并于2007年3月1日前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年检。
微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2006年度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
济编办[2006]75号
各县市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6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时间和内容
凡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在2007年3月31日以前的事业单位,应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检。市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具体时间见附表)。
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2006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资产损益情况;
(3)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社会投诉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包含审计结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报表附注等内容);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六)单位住所证明;
(七)本单位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
(八)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九)接受捐赠、受奖惩或有评估结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机构编制变动文件;
(十一)界定职责和业务范围的相关文件;
(十二)开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提交所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附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及经营效益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年检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一)凡在上一年中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年检不合格单位。登记机关将依法对其做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理,并建议审批机关撤销其机构编制。
(二)凡资不抵债、确已无能力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为年检不合格单位。登记机关将依法对其做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理。
举办单位为所属事业单位注入资金后,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可以满足其开展业务活动需要的,其年检可视为基本合格,但开办资金应按照注入资金后的净资产数额进行变更。
举办单位为其出具书面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年检可视为基本合格,登记的开办资金原则上应变更为开展业务活动所需最低限额,并在登记机关监督下开展业务活动。
(三)凡在上一年的业务活动中收不抵支且净资产大于零的事业单位,年检可视为基本合格,但须制定详细的书面整改措施,在登记机关的监督下开展业务活动。
四、应注意的其它几个问题
(一)各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必须使用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二)开办资金增减幅度达到20%的事业单位以及有其它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均应先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再进行年检。
(三)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书中有关经费收支情况的数据应与提交的验资报告相一致。
(四) 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在3月31日前提交延期年检的书面申请。否则,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超过有 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因证书废止重新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应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对不接受年检的单位,视情 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直至撤销机构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对于不接受年检和逾期不年检的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在公 共媒体上予以通报。
(五)根据《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7月1日以后按《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 号)登记的“非法人”事业单位,证书一律作废。凡未过渡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请在2007年6月30日前,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不能过渡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撤销其机构建制。
五、其他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制订出年检方案,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任务。年检工作结束后,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新的信息数据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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