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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08 年度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 微编办﹝ 2009 ﹞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市编办《关于做好 2008 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济编办 ﹝ 2008 ﹞ 83 号 )文件要求,现将我县 2008 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在 2009 年 3 月 31 日 以前的事业单位,应于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年检。 二、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 2008 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 2 )资产损益情况; ( 3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 4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 5 )涉及诉讼情况; ( 6 )社会投诉情况; ( 7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无经营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提交县财政部门出具的 2008 年度年末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其他事业单位,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2008 年度的审计报告(包含审计结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报表附注等内容); (四)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有效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本单位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 (七)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八)接受捐赠、受奖惩或有评估结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开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提交所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附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及经营效益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年检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一)凡在上一年中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年检不合格单位。登记机关将依法对其做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理,并建议审批机关撤销其机构编制。 (二)凡资不抵债、确已无能力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为年检不合格单位。登记机关将依法对其做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理。 举办单位为所属事业单位注入资金后,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可以满足其开展业务活动需要的,其年检可视为基本合格,但开办资金应按照注入资金后的净资产数额进行变更。 举办单位为其出具书面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年检可视为基本合格,登记的开办资金原则上应变更为开展业务活动所需最低限额,并在登记机关监督下开展业务活动。 (三)凡在上一年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抽逃开办资金;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以及其他不符合年检合格条件的,为年检不合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做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理。 四、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必须使用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二)开办资金增减幅度达到 20 %的事业单位以及有其它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均应先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再进行年检。 (三)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书中有关经费收支情况的数据应与提交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四)今年继续使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管理的网上登记办公系统。因该系统已将年检时间限制为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超过规定时限系统年检功能将自动关闭,无法补办年检手续。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在 3 月 10 日前 提交延期年检的书面申请。否则,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因证书废止重新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应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对不接受年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直至撤销机构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对于不接受年检、逾期不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在公共媒体上予以通报。 五、组织领导 各级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要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事业单位做好年检自查工作。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各项内容,经举办主体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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