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微山县委组织部 微山县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微组[2004]17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近年来,我县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股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部门也存在职数控制不严格,考察任免程序不规范,办理备案手续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股级干部的管理工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二、适用范围
  1、县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管理。
  2、县委工作部门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管理。
  3、乡镇(街道)机关综合办公室、党群部门和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管理。
  三、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岗位要求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公道正派,廉洁勤政,团结同志,有群众威信。
  (二)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1、担任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县级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机关综合办公室、党群部门股级干部的,应是本单位在编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
  2、担任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4、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6、担任特殊岗位股级干部的,还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资格。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组织纪律涣散或者存有其它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不能担任股级干部。
  四、岗位设置
  县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县级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机关综合办公室、党群部门股级干部岗位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执行。编制在3人以下的科、股、室设1个股级岗位;4至7人的科、股、室可设2个股级岗位;8人以上的科、股、室可设3个股级岗位。
  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选拔任用主要程序
  1、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单位党组织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任职资格条件,采取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的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在空缺职位较多的情况下,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
  2、组织考察。考察对象确定后,单位党组织按程序进行考察。
  3、研究确定人选。单位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报任免请示,并报送拟提拔人选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机构设置文件等材料。
  4、正式任免。干部主管部门对干部职数、结构、任职资格等进行审查,集体研究并履行有关程序后行文任免。
  六、任免权限
  1、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县级群团组织的股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党组根据单位党组织的请示,集体研究决定后按规定任免。
  2、县委直属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县委工作部门以及管理机构和县级群团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单位党组织的请示,集体研究决定后按规定任免。
  3、设立党委、党组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由部门党委、党组直接行文任免。任免同时要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通知报县人事局党组备案。
  4、未设立党委、党组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由部门向县人事局党组提报任免请示,县人事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县人事局行文任免。
  5、乡镇(街道)机关综合办公室、党群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直接行文任免。其中,组织干事、人武部干事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县委组织部的同意。任免的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通知等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党组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宣传干事的任免,还要将上述材料报县纪委和县委宣传部备案。
  6、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参照上述第3条或第4条办理。
  7、县法院、县检察院股级及相当职务干部的管理,按微发〔2003〕32号规定执行。
  8、县人大、县政协机关股级干部列入向县委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备案办法参照微发〔2003〕32号规定执行。
  七、管理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股级干部,严格股级干部职数、职级待遇的管理。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得随意设岗,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随意设置新的职务名称。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工作程序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违反规定任免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兑现职务工资,并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