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县委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系统表彰奖励是指:以县属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名义联合县人事局,在全县业务对口单位或全县范围进行的表彰奖励。
部门内部表彰奖励是指:部门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表彰奖励。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对全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系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应限于本系统影响全局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部门内部表彰奖励必须是年度考核有关事项。
第三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对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人事局对各系统表彰奖励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提出进行表彰奖励立项的申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原则上应是县委工作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或人民团体。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常设项目指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三年以上(含三年);系统表彰的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非常设项目包括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批准的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一次性项目和经人事部门批准的系统表彰的一次性项目。
部门内部表彰奖励可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在国家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县人事局为全县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及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审核。
第八条 凡拟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申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的一个月之前向县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申办单位立项申请内容: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四)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五)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六)奖励的形式;
(七)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第十条 县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县委、县政府表彰的立项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批。系统表彰的在征得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人事局审批。
第十一条 拟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申办单位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审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由县人事局通知申办单位。凡经批准的,承办单位会同县人事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承办单位和县人事局组织实施;经审批同意的系统表彰奖励意见,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拟申报、推荐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及县级表彰奖励的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须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其他正副科级干部,须征得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及数量
第十四条 严格掌握表彰奖励对象的评选标准和条件。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全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对表彰奖励评选的范围比例、名额数量,由县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不得突破限额。表彰奖励的集体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10%;表彰奖励的个人数量按以下比例掌握:不足500人的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5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2%;2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正、副科级领导人员在一次表彰中不得超过表彰人数的15%。
第五章 奖励待遇和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对获得县委、县政府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也可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七条 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奖励审批登记表》,由审批机关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设立奖励专项经费。表彰奖励经费根据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0-15元的标准提取。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并予以监督。
第十九条 县人事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受表彰人员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所有推荐表彰奖励对象,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一票否决"的不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年终的各项兑现奖励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