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才招聘活动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的管理,防止私招滥聘不良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合法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鲁人(1999)文件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人才招聘广告,须事先报县人事局审查核准;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广告,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刊播。
二、未经县人事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张贴散发广告。不得自行开展招聘活动。
三、本县用人单位在本县范围内招聘人才,发布招聘启示,须经县人事局批准;本县用人单位到外地招聘人才,发布招聘启示,持县人事局签署的招聘人才证明,由招聘对象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按其规定审批;县外用人单位来我县招聘人才,发布招聘启示,须经县人事局批准
四、拟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拟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文稿一式二份。微山县外单位,还须提交当地县(市、区)以上人事局的介绍信或批准书。
五、经审核批准后招聘单位持“人才招聘广告批准书”和核准的广告文稿送新闻媒介刊播对经审查同意的人才招聘活动,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应一律限定在人才服务中心开办的人才市场进行,不准摆脱人事部门的监督,擅自搞场外招聘。
六、招聘活动结束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将招聘结果报招聘审批机关备案。
七、各有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政策,加大对人才招聘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人才招聘秩序,坚决制止不经审查核准便擅自发布招聘信息的游离人才市场之外的私招滥聘现象。对擅自发布招聘信息,自行搞场外招聘,以及借招聘人才之机乱收费,搞欺诈活动的,要依法处罚和取缔。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