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微人字 [2005]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根据有关法规及上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山县人才市场隶属于微山县人事局,由微山县人才服务中心主办。其宗旨是:运用市场机制,为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提供全方位服务,使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证。

  第三条 人才市场服务对象:

  1、县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微单位,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制、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及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人才的其它单位。

  2、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退休人员、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及其他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人员。

  第四条 人才市场主要业务范围:

  1、收集整理求才求职信息,建立并管理人才供求信息网络,采用各种形式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为人才供求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洽谈场所;为求职人员推荐用人单位,为招聘单位推荐需求人才;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代理招聘人才;组办各类人才交流洽谈会。

  3、审查用人单位招聘资格,审批招聘广告(启事)、出具赴外地招聘人才的证明材料、查处违法广告、违法招聘等。

  4、负责办理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接转及人事关系转介、就业(或聘干)手续;管理流动人员档案。

  5、承办人才流动手续及人才流动中各类合同的鉴证。

  6、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7、开展人才派遣、人才培训和人才素质测评。

  8、为技术难题招标、投标和科技成果的推荐与转让提供中介服务。

  第五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各类人员需出示下列证件:

  在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出示本人毕业证、派遣证和就业协议书;退休人员出示退休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辞职、辞退人员分别出示《辞职证明书》、《辞退证明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制人员须出示解聘或终止合同证明。以上人员均需出示身份证。

  第六条 凡进入人才市场登记求职人员,均由人才市场发给“求职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半年)。个人可凭登记证进入人才市场,选择用人单位,查询需求信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市场内招聘人才、查询人才信息或委托人才市场招聘人才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应一律在人才市场内组织进行,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擅自搞场外招聘。

  第九条 人才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

  1、求职人员可通过微山人才人事网站或参加人才市场组办的人才招聘洽谈会,索取需求信息,也可委托人才市场推荐用人单位,并在七日内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人才市场。否则,以推荐成功计,不再重复推荐。

  2、用人单位可通过微山人才人事网站或在人才市场举办人才招聘专场、参加人才市场举办的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取人才信息,也可委托人才市场为其招聘人才,并在七日内将获取信息的使用情况反馈人才市场。逾期不反馈的,作放弃处理。

  第十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供需双方,一经洽谈成功,按以下办法办理手续:

  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在职人员,需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由人才市场办理其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不具人事管理能力的单位招聘人员,先与人才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用人单位招聘接收就业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招聘接收的“待就业毕业生”由人才市场办理转介手续。

  4、用人单位招聘非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人才市场按规定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

  5、用人单位招聘辞职、辞退、退休人员及其他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签订合同,人才市场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的服务方式:

  1、人才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全天开放,办理日常业务。

  2、不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每月的9号定期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00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