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任)制暂行办法》(济政发〔1999〕4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一种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新进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从本系统(本系统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外的单位调入的人员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转业军官、复退军人等。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要及时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并要在一个月内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人理鉴证手续。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首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应与其见习期相一致。新安置的转业军官和复退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金或其他财物。
(三)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一般为1—5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服役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军官、复退军人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违接受单位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继续留用的,单位要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与受聘人续签聘用合同,并要及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不再续聘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五)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其原身份不变,重新就业时,由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转介手续,其工计算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文本,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制发。
四、事业单位为新进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的同时,要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不再续聘且未落实新的用人单位的,本人要及时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新的人事代理手续。人才服务中心可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保管、工龄计算、转正定级、调整工资、职称考评、出国政审、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
五、聘用单位要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聘用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六、其它未及事项按济政发〔1999〕48号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