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市县委工作会议决议,加快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引进更多的优秀中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次人才,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历)、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是指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管理期内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在国内专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并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人员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条 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用人单位需要,尤其要大力引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急需、能组织重大课题攻关和应用开发、解决关键难题的中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层次人才,分别按每人3-5万元、5000-1万元的标准,作为一次性补助费分期拨付给个人。其中,在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财政承担;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引进中高层次人才在微山安家的,由用人单位安排一套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中层次一般80-100平方米;高层次一般100-140平方米)优惠租用,并享受我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到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本人自愿购买住房的,由同级政府或用人单位按销售价的30%给予补贴;到其它单位工作本人自愿购买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具体商定。来微山工作不满5年非经组织安排调离本县,由所在单位收回政府补贴的购房款。
  第四条 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并办理好有关手续。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免收省以下部门规定的一切费用。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由人事、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收城镇增容配套费。
  第五条 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微山县,均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对要求进微山县重点学校的,可以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引进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按用人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管理;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正科级干部管理。引进的人才进事业单位工作可不受编制限制。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按有关规定随到随聘,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对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越级晋升或低职高聘。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有关部门应予以承认保留。
  第七条 凡到县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中高层次人才,户口、工资和工作关系,可落到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县民营经济发展局。凡到合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办经济组织工作或承包、领办国有、集体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免收所有费用。
  第八条 引进到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按确定的职级、职务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由同级政府按高层次人才每月800元、中层次人才每月500元作为生活补贴按月加发给本人,补贴数额随着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到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按企业现行工资制度兑现工资福利,并参照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所享受补贴标准,由企业按月加发给本人。中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也可实行年薪制,年薪数额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商定;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其中在县直企业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实行试用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工资高定一级,还可上浮两级工资。
  第九条 辞职来微山的中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办理复职手续。工人身份人员由劳动部门负责重新办理就业手续,工龄合并计算。其它善后事宜由有关部门按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处理。
  第十条 中高层次人才来微山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需要投资的,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所需贷款按法定利率的50%一次性由同级政府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中高层次人才自带项目或成果来微山转让的,可按转让时净收入的20-25%的比例,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来微山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3-5年内,应连续从实施该项目或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奖励;采取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按不低于项目或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25%的股份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待合同期满考核后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聘请中高层次人才来我县担任科技副县长、科技副乡镇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同样的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由县财政出资组织一次中高层次人才的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年出资(一般不低于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组织高层次人才到外地疗养15天。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中高层次人才外出研修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需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对拟引进人才进行人才综合测评。主要采取调入、聘用等形式。属于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中高层次人才就服务时间、相应待遇、补助费拨付等方面签订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属于调入的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县政府建立中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中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训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引进中高层次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县政府按照每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3000元、中层次人才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以促进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微山县生源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和用人单位急需的本科生,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列入引进中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建立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全县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引进人才的专业、年龄等人才结构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微山县委  微山县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